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深化地方标准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化地方标准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市监标准〔2025〕166号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省标准化院,各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现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化地方标准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附件: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化地方标准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docx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7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化
地方标准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推动地方标准管理制度改革,助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深化地方标准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市监标创函〔2025〕48号)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试点目标
围绕地方标准定位范围、制定程序、监督责任、管理职能转变等,推动实现地方标准制定流程重建、标准体系重构、制度体系重塑,通过试点探索并验证改革的新措施、新机制、新模式,带动其他地方有效开展标准化工作改革,为地方标准管理制度建设积累经验。
二、工作重点
(一)建立优化地方标准全过程管理新机制。
1.严把地方标准立项关。探索建立地方标准立项评估机制,对照地方标准制定负面清单,评估地方标准是否限制在“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地理标志产品等特殊技术要求,或者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领域需要统一技术要求的”范围内,是否与国家标准协调、是否符合地区发展需要等。
2.严把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关。在批准发布地方标准前,对地方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开展复核,重点复核否影响市场公平竞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等。
3.严格地方标准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大对地方标准编号、复审、备案、废止、信息公开等情况的监管力度,对有关政策措施引用地方标准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建立地方标准监督抽查机制。加强对设区市制定地方标准的日常监管管理,探索制定设区的市地方标准管理规则。
(二)严格按照负面清单清理存量地方标准。
4.压减存量地方标准。按照标准委出台的《地方标准制定负面清单(试行)》(见附件)组织自查清理,形成压减标准清单,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协作,通过废止一批、整合一批、转化一批地方标准,试点期间力争将本地区的地方标准数量压缩不少于40%。对已批准发布的地方标准,要及时依法复审,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尤其是涉及重点领域地方标准禁止制定事项的,予以废止,同时做好过渡安排和宣传工作。
5.清理地方标准制定计划项目。全面梳理已立项未发布的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属于负面清单范围的,予以整合、转化或终止。项目自下达计划之日起已超过三年,需要继续研制的,应重新申请立项;项目超过计划规定完成时间且自下达计划之日起未满三年,需要继续研制的,应当于6月30日前书面向省市场监管局申请延期,经批准可延期一次,但累计完成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三)探索压实地方标准“三个责任”新举措。
6.强化地方标准实施应用责任。按照“谁提出,谁组织实施;谁归口,谁宣贯推广”的原则,强化标准实施应用责任。省市场监管局建立健全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协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相关地方标准的宣贯和实施。组织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估范例和评估方法推广工作。
7.明确地方标准引用的责任。省市场监管局建立政策措施引用地方标准审查评估工作机制,将政策措施引用地方标准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坚持“谁引用,谁负责”原则,避免不合理引用地方标准形成隐形壁垒。
8.落实地方标准实施监督责任。进一步健全地方标准统计分析点制度,建设一批标准实施监测点,对重点领域地方标准实施全过程监测和评估。探索建立标准实施社会监督员、投诉举报、实施信息反馈等制度。
(四)创新地方标准管理制度。
9.探索建立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制度。为满足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需要,对暂不具备制定地方标准条件,又需要统一技术要求的,可以参照地方标准制定程序,制定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对具备制定地方标准条件的,应当及时制定地方标准。
10.探索地方标准化职能转变新路径。改革地方标准化协调工作机制,推动工作重心由制定地方标准向强化实施监督、组织参与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制定转变,提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标准化管理、协调、服务、监督能力。
三、进度安排
试点期限为2025年4月至9月。
(一)部署阶段(4月)。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计划和任务分工。
(二)实施阶段(5月至8月)。针对试点工作任务,压减地方标准数量,探索新措施新机制,推动形成试点成果。请各市局每月向省市场监管局报送工作情况。
(三)总结阶段(9月)。总结试点工作情况,梳理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经验,提出工作建议,形成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深化地方标准管理制度改革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决策部署,是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广东省标准化条例》等相关规定,集中力量组织实施地方标准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各项任务,强化地方标准制定全过程管理,压实地方标准实施监督责任,推动地方标准化工作创新发展。
(二)精心组织,协同推进。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细化措施。在关键环节,要积极协调,争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支持和配合,共同推进改革试点,按照《地方标准制定负面清单(试行)》,压减地方标准存量。要依托标准化技术机构和技术委员会,集中力量开展地方标准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探索提出改革的新措施、新机制、新模式。
(三)稳抓落实,务求实效。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要履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的职责,牵头落实各项试点任务。要压实“提出部门组织实施、归口部门宣贯推广、引用部门负责”的责任链条,务求取得实效。各技术机构、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要充分发挥技术力量,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试点工作。省局将视情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和抽查。
附件:地方标准制定负面清单(试行)
附件
地方标准制定负面清单(试行)
为深化地方标准管理制度改革,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制定本负面清单。
一、不得制定超出“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范围的地方标准。现阶段,应严格限定在受气候、地形地貌、土壤、水源等自然条件影响的种养殖、建筑设计施工、生态环保、水资源利用、流域治理,以及受饮食、节日风俗、居住环境、文化交流等风俗习惯影响的特色城乡治理、文化保护范围内。
二、坚持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制定地方标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政策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制定地方标准的,不得制定地方标准。已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不得制定地方标准。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制定强制性地方标准。
三、不得制定工业产品及其检验方法、生产加工、流通等相关地方标准。
四、不得制定农业投入品及一般性农产品质量、检测方法地方标准。
五、不得制定投资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评比达标表彰、涉及经营主体评估评价等地方标准。
六、不得在地方标准文本中规定资质资格、许可认证、审批登记、备案、评比达标、监管主体和职责等事项,指定检验、认证、评比、评估等工作机构,指定特定的品牌、商标、供应商、原产地等。
七、不得制定仅用于约束行政管理部门系统内部工作行为的地方标准。
八、除以上条款外,相关领域制定地方标准应符合《重点领域地方标准禁止制定事项》要求。该表内容实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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