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对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方面提案的答复
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403号(农业水利类199号)提案答复的函
一、关于规范统一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过程名词术语及其定义
健全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是《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重要内容。“十三五”期间,国务院有关部门相继制修订了《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导则》《耕地污染治理效果评价准则》等系列标准规范,对相关名词术语和定义进行了规定。目前,生态环境部正在组织编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技术手册》,拟对相关术语进行明确。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规范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过程的名词术语及其定义,为治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引。
二、关于以农用地土壤保障农产品安全为目标,建立土壤—农产品协同区域风险评价的方法
《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确提出,国家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我部组织制定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导则》《耕地污染治理效果评价准则》,确定了以降低农产品可食部位中污染物含量为目标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修复技术路线及效果评价方法。在全国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基础上,我部会同生态环境部,推动全国31个省(区、市)完成了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建立了“一图一表”分类清单。在梳理总结地方典型经验做法基础上,我部制定了《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治理修复推荐技术名录(2019年版)》,为地方安全利用轻中度污染耕地提供借鉴。近年来,广东、广西、福建、河北等地相继制修订了本地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相关标准规范,科学指导农用地风险管控与修复。广东省发布的《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 总则》(DB44/T 2263.1-2020)《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 风险评价》(DB44/T 2263.2-2020)《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 安全利用技术》(DB44/T 2263.3-2020)《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 严格管控技术》(DB44/T 2263.4-2020)等地方标准,有力推动了广东省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修复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在各地实践基础上,以实现农产品安全生产为核心,完善受污染耕地风险管控与修复评价标准规范,为农用地分类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三、关于建立规范农用地土壤钝化产品的认证体系
根据《土壤调理剂 通用要求》(NY/T 3034-2016),土壤调理剂是指加入障碍土壤中以改善土壤物理、化学和/或生物性状的物料,适用于改良土壤结构、降低土壤盐碱危害、调节土壤酸碱度、改善土壤水分状况或修复污染土壤等。根据《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2010),登记管理的土壤调理剂须满足有毒有害成分限量要求,并通过效果试验,其中有毒有害元素限量执行水溶肥料标准(汞Hg≤5mg/kg,砷As≤10mg/kg,镉Cd≤10mg/kg,铅Pb≤50mg/kg,铬Cr≤50mg/kg)。
下一步,我们将研究建立健全土壤钝化、土壤调理等产品风险评估方法,鼓励使用成分和作用机理明确的产品,防止对土壤造成污染。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21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