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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化肥,被判刑另加3倍赔偿!
时间:2023-01-18 作者:
近日,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决生效,涉案人员覃某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被判支付已销售价款三倍惩罚赔偿金341670元、承担无害化处理费用3200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刊登赔礼道歉公告的民事责任。
据悉,2022年1月至2022年4月,覃某某在没有生产资质且没有向农业行政部门登记的情况下,生产加工单氮颗粒肥料,并标明总氮含量为8%,分别在贵州省从江县、天柱县等地销售共计160余吨,非法获利113890元,之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相关鉴定机构检验,该肥料总氮含量为0.61%,总氮含量不符合标明值,且标识不符合GB 18382-2021《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标准的规定,属于伪劣化肥。覃某某生产、销售假化肥的行为,损害了不特定农户的合法权益,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金、无害化处理费用和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2022年10月20日,从江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行立案。2022年11月23日,以覃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开庭审理后,从江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部支持公益诉讼请求,2023年1月9日判决生效。
农用物资产品的质量问题,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切身利益。庭审中,检察机关邀请本地区农资产品经营者现场旁听案件庭审,对其起到有效普法宣传教育作用,有利于促进商户合法合规经营,保障粮食安全,助力乡村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