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知识┃肥料标准依法查新很重要!!!
标准是某个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使用标准的各相关方都需要及时关注标准的动态,保证所使用标准的有效性。
肥料生产企业、监管机关、检测机构等都属于肥料标准的相关方,都必须依法建立所涉标准查新制度。以最近农业农村部一份红头文件所附肥料相关标准中的查新瑕疵为例,讲一讲肥料标准查新工作的重要性。
未经查新的相关标准附录
为推进肥料登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肥料登记产品检验检测工作,原农业部2017年9月就发文向社会公开遴选一批具备相应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农业部肥料登记产品检测和安全性评价试验任务。
2019年10月8日,农业农村部再次发文公开遴选肥料检测机构,但此次所附的相关标准清单中有部分标准的标准编号未进行查新(见下表)。
三项标准更新情况
2017年3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2017年第11号公告,公告了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实施的强制性标准清理结果,编号为WJ 9050-2006的《农用硝酸铵抗爆性能试验方法及判定》标准性质变更为推荐性行业标准。根据公告,自2017年4月5日起,该标准编号变更为WJ/T 9050-2006,标准名称和归口管理部门保持不变。
2017年12月22日,原农业部以第2622号公告发布了87项农业行业标准,其中标准编号为NY/T 1109-2017的《微生物肥料生物安全通用技术准则》标准自2018年6月起代替NY 1109-2006实施。标准性质由强制性变更为推荐性标准,标准名称不变。
2018年3月15日,原农业部以第2656号公告发布了68项农业行业标准,其中标准编号为NY/T 1980-2018为《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急性经口毒性试验及评价要求》标准自2018年6月1日起代替NY 1980-2010《肥料登记急性经口毒性试验及评价要求》实施。标准性质由强制性变更为推荐性标准,标准名称和适用范围中增加了“土壤调理剂”。
标准依法查新义务
《标准法化》、《计量法》及配套法规、规章规定,生产企业、监管机关、检测机构等相关方都有对所使用标准的查新义务。如果所使用的标准出现版本修改、修订代替或废止等情况,各相关方必须及时做好转换工作。
根据《计量法》,农业农村部依法公开遴选的承检机构必须取得国家计量认证(CMA)证书,证书所载产品承检能力覆盖相应的肥料标准。检验检测机构国家计量认证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管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按要求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变更检测能力范围。肥料生产企业更要做好标准查新工作,及时了解新版本标准的修订内容,及时做好产品质量内控指标、检测方法、标识等内容的相应调整。
企业标准查新要关注间接强制标准。近年来,国家推动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并制定了新的《标准化法》,分批清理了大多数强制性标准,只有极少数国家标准保留了强制性质。未被强制制度引用的推荐性标准,企业可以选择采用。但是,纳入国家现行的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和肥料登记制度管理的肥料相关推荐性标准,因为制度的强制性约束而间接强制执行。企业要随时关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肥料目录和实行登记管理肥料目录的调整,以及强制管理制度引用相关标准的变化情况,以免违反法律规定而承担责任。
此次农业农村部红头文件所附标准编号的瑕疵很有可能是文件编辑的失误,相关检测机构肯定会按现行有效的标准进行申报并参与遴选。相关肥料生产企业必须及时做好标准查新工作,以免在肥料生产销售、申请肥料登记、质量控制等方面出现违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