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肥料)
广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肥料)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裁量标准 |
1 |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 生产肥料产品(包括已销售和未销售)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销售肥料产品(包括已销售和未销售)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生产肥料产品(包括已销售和未销售)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销售肥料产品(包括已销售和未销售)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不足3000元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生产肥料产品(包括已销售和未销售)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销售肥料产品(包括已销售和未销售)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 | 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 生产肥料产品(包括已销售和未销售)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销售肥料产品(包括已销售和未销售)货值金额不足500元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生产肥料产品(包括已销售和未销售)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销售肥料产品(包括已销售和未销售)货值金额500元以上不足2000元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生产肥料产品(包括已销售和未销售)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销售肥料产品(包括已销售和未销售)货值金额2000元以上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 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续展登记而继续该生产肥料产品; 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 生产肥料产品(包括已销售和未销售)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销售肥料产品(包括已销售和未销售)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生产肥料产品(包括已销售和未销售)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8000元的;销售肥料产品(包括已销售和未销售)货值金额2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生产肥料产品(包括已销售和未销售)货值金额8000元以上的;销售肥料产品(包括已销售和未销售)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