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对《肥料分级及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公示
2017年12月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对强制性国家标准《肥料分级及要求》报批稿进行公示,以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8年1月4日。
公示时间:2017年12月4日-2018年1月4日
公式意见反馈邮箱:KJBZ@miit.gov.cn
标准公示联系电话:010-68205240
标准技术要求和标识规定摘录如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肥料的分级、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工艺生产的商品肥料。
5 要求
5.1外观:粒状、粉状固体产品,液体或半固态膏状产品,无明显肉眼可见机械杂质。
5.2通用要求:标注含有氮、磷、钾养分的肥料总养分(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水溶性氧化钾)的质量分数(有机肥料以烘干基计)≥5.0%;标注含有中量元素的肥料,单一中量元素的质量分数≥2.0%;标注含有微量元素的肥料,单一微量元素的质量分数≥0.02%。
5.3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5.3.1园林级肥料
依据GB 5085.1~GB 5085.6进行鉴别,应不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任何一种危险特性。其中依据GB 5085.3进行浸出毒性鉴别时,对铜(以总铜计)和锌(以总锌计)指标不做要求。
5.3.2农田级肥料和生态级肥料
农田级肥料和生态级肥料的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1(见下页)要求,同时还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
5.4安全要求
5.4.1下列情况下应按附录B进行陆生植物生长试验,且在一定暴露期间产生的不良改变与对照相比不大于25%作用浓度(EC25):
——除已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肥料外,园林级肥料、农田级肥料和生态级肥料在投放市场前;
——使用除附录A目录以外基础肥料的生态级肥料。
5.4.2不应在肥料中人为添加染色剂、着色剂,以及对环境、农作物生长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造成危害的激素等添加物;若添加植物生长激素,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否则不得检出。
5.4.3发生因肥料造成作物减产、绝产等质量事故或纠纷时,应依据GB 5085.1~GB 5058.6进行鉴别,必要时按附录B进行陆生植物生长试验。
5.4.4不符合园林级要求的物料不能作为肥料施用到土壤中。
8标识
8.1各种工艺生产的商品肥料应在包装容器的主视面用大号字体标注“生态级”、“农田级”或“园林级”。
8.2生态级肥料应在包装容器上注明所使用的主要原料名称。
8.3其余应符合GB 183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