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动态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
时间:2020-06-29 作者: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
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三)
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
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
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
肥料产品的;(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
的。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
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
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
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