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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取消七类肥料登记
时间:2020-09-23 作者:
根据国务院2020年09月2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七类肥料(含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复混肥料、掺混肥料)登记,改为备案制度。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6 | 七类肥料(含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复混肥料、掺混肥料)登记 | 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取消许可,改为备案。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建立健全部分肥料产品备案制度,建立网上备案平台,对不按要求备案的要依法设定并追究法律责任。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市场流通的七类肥料产品开展抽检,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