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于8月1日起实施
为保护农用地土壤环境,管控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作物正常生长和和土壤生态环境,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6月22日公告( 2018年 第13号)发布了新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替代《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标准变化的主要内容有:
1、标准名称由《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调整为《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2、取消了原有的土壤环境质量分类体系(Ⅰ类土壤执行一级标准、Ⅱ类土壤执行二级标准、Ⅲ类土壤执行三级标准)。建立了以农用地使用性质(水田、其他农田)及土壤酸碱度(pH≤5.5、5.5
3、创造性地提出了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制值两个新概念。其中,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指农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者低于该值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作物生长或土壤生态环境的风险低,一般情况下可以忽略;超过该值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作物生长或土壤生态环境可能存在风险,应当加强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协同监测,原则上应当采取安全利用措施;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制值指农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过该值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等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高,原则上应当采取严格管控措施。
4、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分两类。其中,基本项目包括:镉、汞、砷、铅、铬、铜、镍、锌;其他项目包括:六六六总量、滴滴涕总量、苯并[a]芘。
5、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制值包括:镉、汞、砷、铅、铬。
6、更新了监测、实施与监督的要求。